一、项目编号:[350001]HMZB[GK]2023058
二、项目名称:福建农林大学金山校区旗山校区保安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建老兵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福新中路89号和声工商大厦7层702室
被投诉人1:福建华闽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28号屏东写字楼19层西区
被投诉人2:福建农林大学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下店路15号
相关供应商:福建保全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榕北路36号生产车间5-C202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建老兵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兵特卫保安公司)因对被投诉人2福建农林大学委托被投诉人1福建华闽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闽招标公司)组织的福建农林大学金山校区旗山校区保安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001]HMZB[GK]2023058,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涉嫌以明显低于成本价参与市场竞争,扰乱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应认定中标无效。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华闽招标公司接受福建农林大学的委托,于2023年12月1日发布招标公告;于2023年12月4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更正招标文件部分内容;于2023年12月26日组织开评标,并于2023年12月27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为保全保安公司。华闽招标公司2024年1月5日收到投诉人老兵特卫保安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提交的质疑函,并于2024年1月16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老兵特卫保安公司因对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1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决定书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正在履行。
本机关认为,服务类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在评审阶段是由评审专家根据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响应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专业判断。本次采购项目中,评审专家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一致认定保全保安公司针对“序号1标的名称:金山校区保安服务”和“序号2标的名称:旗山校区保安服务”的投标报价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针对“序号1标的名称:金山校区保安服务”和“序号2标的名称:旗山校区保安服务”的“★(二)报价要求”仅设置了每人每月保安服务费最高限额,并未设置最低限价,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关于“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的规定;仅要求供应商按福州市相应职能部门缴费基数及标准对未来可能需要支付的“五险”费用进行推测计算,合同履行过程中政策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未要求供应商所报“五险”价格不得低于投标截止时间当天现行的基准费率,也未规定须按投标截止时间当天实际缴交费率计算。经核对确认,保安保全公司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部分对招标文件“★(二)报价要求”全部内容进行“无偏离”响应并提供相应的承诺函,其投标报价并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额。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第三条“关于单位费率的确定与浮动”以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49号)第三条“统筹办法”第(二)项“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的规定,工伤保险费率在不同时段相关职能部门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进行调整,“五险”缴纳的基数及费率是浮动变化的。投标截止时间当天现行的基准费率不等于本次采购项目二年服务期内实际缴交费率,投诉人主张应按照投标时的缴费基数及标准算出一个未来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间保安人员的“五险”费用没有事实依据。经查看本次采购项目评标过程录音录像,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形。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中标人保全保安公司的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3月1日